《电子商业示范法》中的定义
发布时间:2017/7/31 20:33:01 访问次数:427
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1996年12月16日通过了《电子商业示范法》。当时,联合国翻译人员将“ElectrOI△lc Commcrcc”译为“电子商业”。口前. S29GL064S70FHI020通常使用的Ⅱ电子商务”一词,也是从“ⅡcctlcD而c Cornmerce”翻译过来的,即在英文中“电子商业”勹“电子商务”没有区别。为尊重原文.在此仍保留原中文版中的¨电子商q`”~词。i电子商业示范法》虽然在标题中提到¨电子商业`并在其中提供了¨电子数据交换”的定义.但对“电子商业”系指何物却未作具体说明:在拟汀 电子商业示范法 时.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决定,处理当前这一主题时须铭记电子数据交换的广泛含义。即“电子商业”标题之下叮能广泛涉及的电子数据交换在贸易方面的各种用途。“电子商业”概念所包括的通信手段有以下各种以使用电子技术为基础的传递方式:以电子数据交换进行的通信,狭义界定为电子计算机之间以标准格式进行的数据传递;利用公开标准或专有标准进行的电文传递;通过电子手段,特别是通过互联网络进行的自由格式的文本的传递。
同时,《电子商业示范法》对“电子商业”中的“商业”作了广义的界定:“使其包括不论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一切商业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项。商业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供应或交换货物或服务的任何贸易交易;分销协议;商业代表或代理;客户代理;租赁;工厂建造;咨询;T程设计;许可贸易;投资;融资;银行业务;保险;开发协议或特许;合营或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空中、海上、铁路或公路的客、货运输。”应当注意的是,拟订《电子商业示范法》时虽然经常提及的只是比较先进的通信技术,如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但《电子商业示范法》所依据的原则及其条款也适用于一般的通信技术,如电传传真等。囚为,作为更普遍的原则必须顾及未来技术的发展,任何通信技术都不应排除在《电子商业示范法》范围之外。
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1996年12月16日通过了《电子商业示范法》。当时,联合国翻译人员将“ElectrOI△lc Commcrcc”译为“电子商业”。口前. S29GL064S70FHI020通常使用的Ⅱ电子商务”一词,也是从“ⅡcctlcD而c Cornmerce”翻译过来的,即在英文中“电子商业”勹“电子商务”没有区别。为尊重原文.在此仍保留原中文版中的¨电子商q`”~词。i电子商业示范法》虽然在标题中提到¨电子商业`并在其中提供了¨电子数据交换”的定义.但对“电子商业”系指何物却未作具体说明:在拟汀 电子商业示范法 时.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决定,处理当前这一主题时须铭记电子数据交换的广泛含义。即“电子商业”标题之下叮能广泛涉及的电子数据交换在贸易方面的各种用途。“电子商业”概念所包括的通信手段有以下各种以使用电子技术为基础的传递方式:以电子数据交换进行的通信,狭义界定为电子计算机之间以标准格式进行的数据传递;利用公开标准或专有标准进行的电文传递;通过电子手段,特别是通过互联网络进行的自由格式的文本的传递。
同时,《电子商业示范法》对“电子商业”中的“商业”作了广义的界定:“使其包括不论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一切商业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项。商业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供应或交换货物或服务的任何贸易交易;分销协议;商业代表或代理;客户代理;租赁;工厂建造;咨询;T程设计;许可贸易;投资;融资;银行业务;保险;开发协议或特许;合营或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空中、海上、铁路或公路的客、货运输。”应当注意的是,拟订《电子商业示范法》时虽然经常提及的只是比较先进的通信技术,如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但《电子商业示范法》所依据的原则及其条款也适用于一般的通信技术,如电传传真等。囚为,作为更普遍的原则必须顾及未来技术的发展,任何通信技术都不应排除在《电子商业示范法》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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