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情顾雏军抗辩理由的四点反省及警示
发布时间:2008/5/23 0:00:00 访问次数:91
沸沸扬扬的顾雏军案件终于在广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有关顾雏军涉嫌犯罪的各项指控随着媒体报道,传遍了大江南北。根据起诉书的内容,顾雏军涉嫌虚报注册资本、提供虚假会计报告、挪用公司资金和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但是在法庭上,顾雏军否定了所有的指控。
关于虚报注册资本,他的抗辩理由是,当初为了不违反公司法,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可下,采取了变通措施。关于会计造假问题,他认为按照商业交易模式,签订合同之后,即使买方退还了所有的货物,也不能认定属于会计欺诈行为,况且这些行为受到了来自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方面的压力。关于挪用资金,他认为自己所控制的格林柯尔非但没有拖欠科龙公司的资金,反而是科龙公司拖欠了格林柯尔的4.78亿元,这些资金仍然在公司,而没有流入个人手中,所以不构成犯罪。关于职务侵占,他认为扬州市财政局奖励扬州格林柯尔4000万元,是一种招商引资的政府奖励措施,不存在违法问题。
如果顾雏军的抗辩理由成立,那么,就意味着检察机关指控顾雏军的所有犯罪事实都将被推翻。
顾雏军冤吗?顾雏军案需反省的及其它
悲情一
当虚报注册资本成为普遍行为的时候,他恶化了与公司注册地政府部门的关系,成为司法机关追究民间投资者“原罪”的牺牲品。
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格林柯尔采用虚报注册资本的方式,进行企业登记呢?
当时,我国旧公司法实行严格的法定注册资本制度,设立人不仅要准备足够的资本,而且这些资本的构成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要求。修改前的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只能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其中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而采用高新技术成果的企业,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亦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5%。
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高科技企业为了满足公司法所规定的出资要求,只能采取两种做法:要么降低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价值和评估价格;要么增加资金、实物和土地使用权的比重。顾雏军采取增加现金流的方式,满足公司注册资本要求,这是一种规避国家法律的做法。
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不但束缚了投资者的手脚,而且由于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只进行书面的形式审查,势必会产生大量的不合格公司。事实上,我国公司登记注册机关一方面采用形式审查制度,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书面审查;另一方面我国刑法又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抽逃出资罪,追究设立人的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不但无助于在登记主管机关与设立人之间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而且还阻碍了科技公司的设立。
事实上,随着我国立法机关对市场经济认识的不断深入,已经修改了公司法的注册资本制度,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改为附条件的折衷资本制度,允许出资人分期缴纳出资,而且对出资的形式作出了更加宽泛的规定。公司法之所以进行这样的修改,就是因为我国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需求。
按照从新兼从轻的原则,如果新的公司法和旧的公司法规定不一致,那么,应该按照新的公司法,减轻顾雏军的刑事责任或者免除顾雏军的刑事责任。
如果司法机关追究顾雏军的刑事责任,那么顾雏军将成为不合理公司法的牺牲品。
反思:正是政府主导型的改革,催生了中国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而不合理的公司法让许许多多艰苦创业的投资者折戟沉沙。为什么我们不借鉴西方国家行之有效的授权资本制度或者折衷资本制呢?为什么一方面规定企业登记注册机关实行形式审查,强调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又制定严格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投资人的刑事责任呢?顾雏军固然应该为虚报注册资本承担责任,但公司登记机关明知验资报告存在问题,仍然批准注册登记,其行为与投资者相比,哪个更有社会危害性呢?
悲情二
当公司资金运作出现危机的时候,没有委托中立、权威的会计事务所,及时加强财务管理,而是寄希望于跨国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帮助其渡过难关。但一份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将本来就陷入四面楚歌的顾雏军推到了法律的悬崖边。
在指控顾雏军涉嫌的诸多犯罪行为中,会计造假是最引人注目的犯罪行为。但是根据顾雏军的回忆,2004年为扶持武汉和安徽等地科龙公司的经销商,在年底通过“压货”的方式确认销售收入5.13亿元,同时科龙电器还有7000多万元的股权投资差额摊销。作为世界上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在处理财务报表的时候,提出了两个方案,其中一种是认定7000多万元的摊销款,同时确认5.13亿元的销售收入,但是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另一种则是将7000多万元的摊销款入账,对5.13亿元的销售收入不确认,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则不提出任何保留意见。两种方案在董事会讨论时,决
沸沸扬扬的顾雏军案件终于在广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有关顾雏军涉嫌犯罪的各项指控随着媒体报道,传遍了大江南北。根据起诉书的内容,顾雏军涉嫌虚报注册资本、提供虚假会计报告、挪用公司资金和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但是在法庭上,顾雏军否定了所有的指控。
关于虚报注册资本,他的抗辩理由是,当初为了不违反公司法,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可下,采取了变通措施。关于会计造假问题,他认为按照商业交易模式,签订合同之后,即使买方退还了所有的货物,也不能认定属于会计欺诈行为,况且这些行为受到了来自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方面的压力。关于挪用资金,他认为自己所控制的格林柯尔非但没有拖欠科龙公司的资金,反而是科龙公司拖欠了格林柯尔的4.78亿元,这些资金仍然在公司,而没有流入个人手中,所以不构成犯罪。关于职务侵占,他认为扬州市财政局奖励扬州格林柯尔4000万元,是一种招商引资的政府奖励措施,不存在违法问题。
如果顾雏军的抗辩理由成立,那么,就意味着检察机关指控顾雏军的所有犯罪事实都将被推翻。
顾雏军冤吗?顾雏军案需反省的及其它
悲情一
当虚报注册资本成为普遍行为的时候,他恶化了与公司注册地政府部门的关系,成为司法机关追究民间投资者“原罪”的牺牲品。
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格林柯尔采用虚报注册资本的方式,进行企业登记呢?
当时,我国旧公司法实行严格的法定注册资本制度,设立人不仅要准备足够的资本,而且这些资本的构成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要求。修改前的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只能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其中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而采用高新技术成果的企业,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亦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5%。
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高科技企业为了满足公司法所规定的出资要求,只能采取两种做法:要么降低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价值和评估价格;要么增加资金、实物和土地使用权的比重。顾雏军采取增加现金流的方式,满足公司注册资本要求,这是一种规避国家法律的做法。
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不但束缚了投资者的手脚,而且由于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只进行书面的形式审查,势必会产生大量的不合格公司。事实上,我国公司登记注册机关一方面采用形式审查制度,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书面审查;另一方面我国刑法又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抽逃出资罪,追究设立人的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不但无助于在登记主管机关与设立人之间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而且还阻碍了科技公司的设立。
事实上,随着我国立法机关对市场经济认识的不断深入,已经修改了公司法的注册资本制度,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改为附条件的折衷资本制度,允许出资人分期缴纳出资,而且对出资的形式作出了更加宽泛的规定。公司法之所以进行这样的修改,就是因为我国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需求。
按照从新兼从轻的原则,如果新的公司法和旧的公司法规定不一致,那么,应该按照新的公司法,减轻顾雏军的刑事责任或者免除顾雏军的刑事责任。
如果司法机关追究顾雏军的刑事责任,那么顾雏军将成为不合理公司法的牺牲品。
反思:正是政府主导型的改革,催生了中国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而不合理的公司法让许许多多艰苦创业的投资者折戟沉沙。为什么我们不借鉴西方国家行之有效的授权资本制度或者折衷资本制呢?为什么一方面规定企业登记注册机关实行形式审查,强调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又制定严格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投资人的刑事责任呢?顾雏军固然应该为虚报注册资本承担责任,但公司登记机关明知验资报告存在问题,仍然批准注册登记,其行为与投资者相比,哪个更有社会危害性呢?
悲情二
当公司资金运作出现危机的时候,没有委托中立、权威的会计事务所,及时加强财务管理,而是寄希望于跨国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帮助其渡过难关。但一份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将本来就陷入四面楚歌的顾雏军推到了法律的悬崖边。
在指控顾雏军涉嫌的诸多犯罪行为中,会计造假是最引人注目的犯罪行为。但是根据顾雏军的回忆,2004年为扶持武汉和安徽等地科龙公司的经销商,在年底通过“压货”的方式确认销售收入5.13亿元,同时科龙电器还有7000多万元的股权投资差额摊销。作为世界上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在处理财务报表的时候,提出了两个方案,其中一种是认定7000多万元的摊销款,同时确认5.13亿元的销售收入,但是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另一种则是将7000多万元的摊销款入账,对5.13亿元的销售收入不确认,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则不提出任何保留意见。两种方案在董事会讨论时,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