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红霞诈骗案”一案两果 凸显法律空白
发布时间:2008/5/23 0:00:00 访问次数:532
近日,澳柯玛集团重申乔红霞伪造证据通过诉讼手段诈骗1500余万元,并指出“乔红霞案”之所以出现“一案两果”,原因在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复立案。
异地审理 判决结果截然相反
今年37岁的乔红霞,是甘肃海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1997年3月至1999年6月间,海欣公司与澳柯玛集团签订购销合同,成为其在兰州、秦安等地区的经销商。
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总经理殷延增介绍,在合作期间,乔红霞共向青岛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提取了2600万元的家电产品。但在1997年底时,乔红霞就已拖欠澳柯玛集团货款600多万元。1999年10年,澳柯玛集团向青岛市市南区法院起诉,要求海欣公司偿还货款629万元及利息。该案后转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就在青岛中院审理期间,2000年3月2日,乔红霞以销售公司欠其返利为由,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1年5月29日,兰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澳柯玛公司偿还原告多付货款、扣率款及返利款1557万元。澳柯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院于2001年11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2002年1月2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澳柯玛公司划走931万元给乔红霞,并冻结该公司持有的196万国家股。
青岛中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乔红霞提交的合同有变造添加的地方,遂委托西南政法大学文检中心对乔红霞提交的合同中的5份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补充协议书”的部分内容是后来添写形成的,证实乔红霞有添加行为。因此案涉及刑事犯罪,青岛中院将案件移送至青岛市公安局经济侦察支队,青岛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中查明,乔红霞向法院提交的返利协议书是她让自己的外甥女根据草稿手写的。2003年11月19日,青岛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乔红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伪造合同、协议等,采取通过诉讼的手段进行诈骗,骗取澳柯玛公司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以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处500万元罚金,尚未追回的诈骗款和196万国家股依法追缴发还给澳柯玛。
该案由于在兰州和青岛两地法院得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一度被认为是反映“地方保护主义”的典型案件。
事实上,两起诉讼的实质是同一内容,均围绕澳柯玛电器销售返利展开。分歧出在返利协议书的真假方面。由于双方提供的返利协议书所标明的比率不同,导致双方各执一词。
澳柯玛方认为,“乔红霞系伪造返利协议书,该协议书中返利额度最高达79%,这显然违反业务常识,而兰州中院竟据此判决澳柯玛偿付对方1557万余元。”澳柯玛有关人士介绍说,澳柯玛冰柜根据体积的不同,同经销商有返利11%、13%、17%的政策,另外,根据销售总额与经销商协定广告费用、售后服务费,但总共加起来不会超过20%。
“兰州中院违背‘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基于同一事实重复立案,从而导致了所谓的‘冰火两重天,一个案子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引起了法律上的混乱局面。”澳柯玛集团的有关负责人强调说。
最高法院介入 指定天津再审
由于两地法院做出彼此冲突的判决,该案此发各界人士的关注。37位山东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上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甘肃两级法院审理此案中存在诸多“问题”。
据悉,甘肃和山东两地法院作出的判决已均被撤销。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已指定将案件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刑事部分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经补充侦查后认为乔红霞不构成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将案件退回青岛市公安局进行补充侦查。青岛市公安局对乔红霞采取的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今年6月14日,公安局又将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
对于“乔红霞案”,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总经理殷延增表示:该案之所以发生,是因为,目前我们国家的法制还不健全,市场规则也不完善,这就为个别人投机和提供了便利。国家应尽快完善立法,从严执法,排除干扰,给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生存环境。同时他还指出,澳柯玛与乔红霞的这场官司,已经演变成一场真实与欺诈、正义与邪恶的斗争。
“乔红霞案”的事实真相到底是什么?乔红霞本人是否构成诈骗罪?众多问题仍扑朔迷离,令人期待。
“乔红霞诈骗案”的法律焦点问题——
如何认定“诉讼诈骗” 现有法律“力不从心”
据了解,近些年来,全国各地出现了不少不法分子利用伪造、变造的合同、字据等,积极主动地通过诉讼手段骗取人民法
近日,澳柯玛集团重申乔红霞伪造证据通过诉讼手段诈骗1500余万元,并指出“乔红霞案”之所以出现“一案两果”,原因在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复立案。
异地审理 判决结果截然相反
今年37岁的乔红霞,是甘肃海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1997年3月至1999年6月间,海欣公司与澳柯玛集团签订购销合同,成为其在兰州、秦安等地区的经销商。
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总经理殷延增介绍,在合作期间,乔红霞共向青岛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提取了2600万元的家电产品。但在1997年底时,乔红霞就已拖欠澳柯玛集团货款600多万元。1999年10年,澳柯玛集团向青岛市市南区法院起诉,要求海欣公司偿还货款629万元及利息。该案后转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就在青岛中院审理期间,2000年3月2日,乔红霞以销售公司欠其返利为由,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1年5月29日,兰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澳柯玛公司偿还原告多付货款、扣率款及返利款1557万元。澳柯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院于2001年11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2002年1月2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澳柯玛公司划走931万元给乔红霞,并冻结该公司持有的196万国家股。
青岛中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乔红霞提交的合同有变造添加的地方,遂委托西南政法大学文检中心对乔红霞提交的合同中的5份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补充协议书”的部分内容是后来添写形成的,证实乔红霞有添加行为。因此案涉及刑事犯罪,青岛中院将案件移送至青岛市公安局经济侦察支队,青岛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中查明,乔红霞向法院提交的返利协议书是她让自己的外甥女根据草稿手写的。2003年11月19日,青岛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乔红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伪造合同、协议等,采取通过诉讼的手段进行诈骗,骗取澳柯玛公司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以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处500万元罚金,尚未追回的诈骗款和196万国家股依法追缴发还给澳柯玛。
该案由于在兰州和青岛两地法院得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一度被认为是反映“地方保护主义”的典型案件。
事实上,两起诉讼的实质是同一内容,均围绕澳柯玛电器销售返利展开。分歧出在返利协议书的真假方面。由于双方提供的返利协议书所标明的比率不同,导致双方各执一词。
澳柯玛方认为,“乔红霞系伪造返利协议书,该协议书中返利额度最高达79%,这显然违反业务常识,而兰州中院竟据此判决澳柯玛偿付对方1557万余元。”澳柯玛有关人士介绍说,澳柯玛冰柜根据体积的不同,同经销商有返利11%、13%、17%的政策,另外,根据销售总额与经销商协定广告费用、售后服务费,但总共加起来不会超过20%。
“兰州中院违背‘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基于同一事实重复立案,从而导致了所谓的‘冰火两重天,一个案子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引起了法律上的混乱局面。”澳柯玛集团的有关负责人强调说。
最高法院介入 指定天津再审
由于两地法院做出彼此冲突的判决,该案此发各界人士的关注。37位山东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上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甘肃两级法院审理此案中存在诸多“问题”。
据悉,甘肃和山东两地法院作出的判决已均被撤销。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已指定将案件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刑事部分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经补充侦查后认为乔红霞不构成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将案件退回青岛市公安局进行补充侦查。青岛市公安局对乔红霞采取的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今年6月14日,公安局又将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
对于“乔红霞案”,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总经理殷延增表示:该案之所以发生,是因为,目前我们国家的法制还不健全,市场规则也不完善,这就为个别人投机和提供了便利。国家应尽快完善立法,从严执法,排除干扰,给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生存环境。同时他还指出,澳柯玛与乔红霞的这场官司,已经演变成一场真实与欺诈、正义与邪恶的斗争。
“乔红霞案”的事实真相到底是什么?乔红霞本人是否构成诈骗罪?众多问题仍扑朔迷离,令人期待。
“乔红霞诈骗案”的法律焦点问题——
如何认定“诉讼诈骗” 现有法律“力不从心”
据了解,近些年来,全国各地出现了不少不法分子利用伪造、变造的合同、字据等,积极主动地通过诉讼手段骗取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