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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违约用电行为者,应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18/10/17 20:22:41 访问次数:515

   有下列违约用电行为者,应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  电类别的, IRF3710L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2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3个月计算:

   (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各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设各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3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理手续。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应承担高峰超用电力每次每千瓦1元和超用电量与现行电价电费5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4)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各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停用违约使用的设各。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2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启用属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设备的,违约使用者还应承担本条第2项规定的违约责任。

   (5)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属于居民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6)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人(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人(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有下列违约用电行为者,应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  电类别的, IRF3710L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2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3个月计算:

   (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各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设各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3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理手续。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应承担高峰超用电力每次每千瓦1元和超用电量与现行电价电费5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4)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各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停用违约使用的设各。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2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启用属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设备的,违约使用者还应承担本条第2项规定的违约责任。

   (5)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属于居民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6)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人(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人(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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