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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出新规 PC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

发布时间:2008/5/23 0:00:00 访问次数:89

4月10日,继4月6日信产部、国家版权局、商务部联合下发《关于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后,国家版权局、信产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又联合下发《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

4天之内两次发文,这无疑向外界表示:政府部门将严厉打击盗版,加速保护软件正版进程。

在第二份文件中,四部委对政府采购做了明确规定: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

《关于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在我国境内生产的计算机,出厂时应当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而进口计算机在国内销售,销售前也应当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该通知还明确指出,计算机生产者和操作系统软件提供者须于每年2月底之前向信息产业部报送上年度计算机销售数量、操作系统软件的预装数量。不按时上报、虚假上报和拒不上报的,信息产业部将责令其限期补报或改正,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

附:信息产业部、国家版权局、商务部关于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联产[2006]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版权主管部门、商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营造良好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维护计算机市场和软件市场秩序,推动软件自主创新,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具体要求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生产的计算机,出厂时应当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二、进口计算机在国内销售,销售前应当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三、操作系统软件提供者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计算机生产企业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通过制定预装软件价格和服务条款,使计算机生产、销售企业能够以优惠的价格和良好的服务获得授权。

  四、进口计算机需向信息产业部提供与其进口计算机数量相符合的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授权文件。

  五、计算机生产者和操作系统软件提供者须于每年2月底之前向信息产业部报送上年度计算机销售数量、操作系统软件的预装数量。不按时上报、虚假上报和拒不上报的,信息产业部将责令其限期补报或改正,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版权主管部门、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商业主管部门举报预装盗版软件的行为,版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七、计算机行业协会、软件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要加强行业自律和宣传,积极倡导和督促计算机生产者、销售者和有关软件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切实做好正版软件保护工作。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4月10日,继4月6日信产部、国家版权局、商务部联合下发《关于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后,国家版权局、信产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又联合下发《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

4天之内两次发文,这无疑向外界表示:政府部门将严厉打击盗版,加速保护软件正版进程。

在第二份文件中,四部委对政府采购做了明确规定: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

《关于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在我国境内生产的计算机,出厂时应当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而进口计算机在国内销售,销售前也应当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该通知还明确指出,计算机生产者和操作系统软件提供者须于每年2月底之前向信息产业部报送上年度计算机销售数量、操作系统软件的预装数量。不按时上报、虚假上报和拒不上报的,信息产业部将责令其限期补报或改正,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

附:信息产业部、国家版权局、商务部关于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联产[2006]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版权主管部门、商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营造良好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维护计算机市场和软件市场秩序,推动软件自主创新,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具体要求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生产的计算机,出厂时应当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二、进口计算机在国内销售,销售前应当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三、操作系统软件提供者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计算机生产企业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通过制定预装软件价格和服务条款,使计算机生产、销售企业能够以优惠的价格和良好的服务获得授权。

  四、进口计算机需向信息产业部提供与其进口计算机数量相符合的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授权文件。

  五、计算机生产者和操作系统软件提供者须于每年2月底之前向信息产业部报送上年度计算机销售数量、操作系统软件的预装数量。不按时上报、虚假上报和拒不上报的,信息产业部将责令其限期补报或改正,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版权主管部门、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商业主管部门举报预装盗版软件的行为,版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七、计算机行业协会、软件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要加强行业自律和宣传,积极倡导和督促计算机生产者、销售者和有关软件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切实做好正版软件保护工作。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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