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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与澳大利亚的电磁兼容管理

发布时间:2019/2/1 19:51:03 访问次数:522

    新西兰与澳大利亚的电磁兼容管理,主要是依据其1992年公告的无线电波法(Radio Communic甜on Act)。该法于1996年1月1日生效,并于1997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对信息技术设备产品需符合AyNzs35侣电磁辐射干扰规定。GAL18V10B中国台湾“标准检验局”(BSMI)为了管控岛内电子、电机产品的电磁辐射干扰,于1995年5月公布《商品电磁兼容性管理办法》,并于19967月正式 公告。自19叨年1月I日起管制复印机等产品的电磁兼容性能之后,陆续管制

信息周边产品、家电与广播音响产品。而“标准检验局”也依据CISPR与IEC 的EMC标准,逐渐修订岛内相应标准CNS,如CNS13438就是信息类产品的 标准。

    岛内申请厂商在其产品符合了EMC要求后,便可以依检验单位提供的产品电 磁兼容形式试验报告正本一份(含外观及内部结构照片),并加附下列资料:中文 使用手册及规格、登录号码(ID)、标示位置及式样说明、电路方框图、对策元器 件及干扰源一览表,再填具申请书后,向所在地检验机构申请,由检验机构核发检 磁号码证书。


   澳洲所管制的EMC架构与欧盟CE-Marking的EMC大致相同,均采用自我认证的方式。依产品标准执行且通过测试后,厂商签署一份自我宣告书(DOC)即可。所不同的是:宣告书必须由澳洲境内的进口商、供货商或制造商签署宣告。另外澳洲政府还要求澳洲本土的供货商或进口商必须在其执行单位ACA(AustralianCommu血cations Authohty,ACA)进行登记。按规定做成C-Tick标记,贴示于产品适当位置。

    新西兰与澳大利亚的电磁兼容管理,主要是依据其1992年公告的无线电波法(Radio Communic甜on Act)。该法于1996年1月1日生效,并于1997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对信息技术设备产品需符合AyNzs35侣电磁辐射干扰规定。GAL18V10B中国台湾“标准检验局”(BSMI)为了管控岛内电子、电机产品的电磁辐射干扰,于1995年5月公布《商品电磁兼容性管理办法》,并于19967月正式 公告。自19叨年1月I日起管制复印机等产品的电磁兼容性能之后,陆续管制

信息周边产品、家电与广播音响产品。而“标准检验局”也依据CISPR与IEC 的EMC标准,逐渐修订岛内相应标准CNS,如CNS13438就是信息类产品的 标准。

    岛内申请厂商在其产品符合了EMC要求后,便可以依检验单位提供的产品电 磁兼容形式试验报告正本一份(含外观及内部结构照片),并加附下列资料:中文 使用手册及规格、登录号码(ID)、标示位置及式样说明、电路方框图、对策元器 件及干扰源一览表,再填具申请书后,向所在地检验机构申请,由检验机构核发检 磁号码证书。


   澳洲所管制的EMC架构与欧盟CE-Marking的EMC大致相同,均采用自我认证的方式。依产品标准执行且通过测试后,厂商签署一份自我宣告书(DOC)即可。所不同的是:宣告书必须由澳洲境内的进口商、供货商或制造商签署宣告。另外澳洲政府还要求澳洲本土的供货商或进口商必须在其执行单位ACA(AustralianCommu血cations Authohty,ACA)进行登记。按规定做成C-Tick标记,贴示于产品适当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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