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发布时间:2018/10/18 20:47:55 访问次数:4412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ICL3232EIA
第三十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各。
(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时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各。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各电源擅自并网。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ICL3232EIA
第三十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各。
(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时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各。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各电源擅自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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