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发布时间:2018/10/18 20:44:40 访问次数:407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ICL3232ECV-16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人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ICL3232ECV-16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人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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