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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

发布时间:2018/10/18 20:31:16 访问次数:4572

   《供电营业规则》 ICE2PCS06G

   第八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国家批准的电价,依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算电费,按期向用户收取或通知用户按期交纳电费。供电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向用户收取电费的方式。

    用户应按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和交费方式交清电费,不得拖延或拒交电费。

   用户应按国家规定向供电企业存出电费保证金。

   第八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在规定的日期抄录计费电能表读数。

   由于用户的原因未能如期抄录计费电能表读数时.可通知用户待期补抄或暂按前次用电量计收电费,待下次抄表时一并结清:因用户原因连续6个月不能如期抄到计费电能表读数时,供电企业应通知该用户得终止供电.

    第八十四条 基本电费以月计算.但新装、增容、变更与终止用电当月的基本电费,可按实用天数(日用电不足21h的,按1天计算)每日按全月基本电费1/30计算。事故停电、检修停电、计划限电不扣减基本电费。

   第八十五条 以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其各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属冷备用状态并经供电企业加封的,不收基本电费;属热各用状态的或未经加封的,不论使用与否都计收基本电费。用户专门为调整用电功率因数的设备,如电容器、调相机等,不计收基本电费。在受电装置一次侧装有连锁装置互为各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

按可能同时使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容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其基本电费。

    对月用电量较大的用户,供电企业可按用户月电费确定每月分若干次收费,并于抄表后结清当月电费。收费次数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一般每月不少于3次。对于银行划拨电费的,供电企业、用户、银行三方应签订电费划拨和结清的协议书。供用双方改变开户银行或账号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八十七条 临时用电用户未装用电计量装置的,供电企业应根据其用电容量,按双方约定的每日使用时数和使用期限预收全部电费。用电终止时,如实际使用时间不足约定期限1/2的,可退还预收电费的1/2;超过约定期限1/2的,预收电费不退;到约定期限时,得终止供电。


   第八十八条 供电企业依法对用户终止供电时,用户必须结清全部电费和与供电企业相关的其他债务。否则,供电企业有权依法追缴。




   《供电营业规则》 ICE2PCS06G

   第八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国家批准的电价,依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算电费,按期向用户收取或通知用户按期交纳电费。供电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向用户收取电费的方式。

    用户应按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和交费方式交清电费,不得拖延或拒交电费。

   用户应按国家规定向供电企业存出电费保证金。

   第八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在规定的日期抄录计费电能表读数。

   由于用户的原因未能如期抄录计费电能表读数时.可通知用户待期补抄或暂按前次用电量计收电费,待下次抄表时一并结清:因用户原因连续6个月不能如期抄到计费电能表读数时,供电企业应通知该用户得终止供电.

    第八十四条 基本电费以月计算.但新装、增容、变更与终止用电当月的基本电费,可按实用天数(日用电不足21h的,按1天计算)每日按全月基本电费1/30计算。事故停电、检修停电、计划限电不扣减基本电费。

   第八十五条 以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其各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属冷备用状态并经供电企业加封的,不收基本电费;属热各用状态的或未经加封的,不论使用与否都计收基本电费。用户专门为调整用电功率因数的设备,如电容器、调相机等,不计收基本电费。在受电装置一次侧装有连锁装置互为各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

按可能同时使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容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其基本电费。

    对月用电量较大的用户,供电企业可按用户月电费确定每月分若干次收费,并于抄表后结清当月电费。收费次数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一般每月不少于3次。对于银行划拨电费的,供电企业、用户、银行三方应签订电费划拨和结清的协议书。供用双方改变开户银行或账号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八十七条 临时用电用户未装用电计量装置的,供电企业应根据其用电容量,按双方约定的每日使用时数和使用期限预收全部电费。用电终止时,如实际使用时间不足约定期限1/2的,可退还预收电费的1/2;超过约定期限1/2的,预收电费不退;到约定期限时,得终止供电。


   第八十八条 供电企业依法对用户终止供电时,用户必须结清全部电费和与供电企业相关的其他债务。否则,供电企业有权依法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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