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发布时间:2018/10/17 20:01:32 访问次数:4050
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IRF1405S
(1)在用电地址、供电点、用电容量不变,且其受电装置具备分装的条件时,允许办理分户。
(2)在原用户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的情况下,再办理分户手续。
(3)分立后的新用户应与供电企业重新建立供用电关系。
(4)原用户的用电容量由分户者自行协商分割,需要增容者,分户后另行向供电企业办理增容手续。
(5)分户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分户者负担。
(6)分户后受电装置应经供电企业检验合格,由供电企业分别装表计费。
第三十一条 用户并户,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同一供电点,同一用电地址的相邻2个及以上用户允许办理并 户。
(2)原用户应在并户前向供电企业结清债务。
(3)新用户用电容量不得超过并户前各户容量之总和。
(4)并户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并户者负担。
(5)并户的受电装置应经检验合格,由供电企业重新装表计费。
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IRF1405S
(1)在用电地址、供电点、用电容量不变,且其受电装置具备分装的条件时,允许办理分户。
(2)在原用户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的情况下,再办理分户手续。
(3)分立后的新用户应与供电企业重新建立供用电关系。
(4)原用户的用电容量由分户者自行协商分割,需要增容者,分户后另行向供电企业办理增容手续。
(5)分户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分户者负担。
(6)分户后受电装置应经供电企业检验合格,由供电企业分别装表计费。
第三十一条 用户并户,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同一供电点,同一用电地址的相邻2个及以上用户允许办理并 户。
(2)原用户应在并户前向供电企业结清债务。
(3)新用户用电容量不得超过并户前各户容量之总和。
(4)并户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并户者负担。
(5)并户的受电装置应经检验合格,由供电企业重新装表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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