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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发布时间:2018/10/17 20:01:32 访问次数:4050

   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IRF1405S

   (1)在用电地址、供电点、用电容量不变,且其受电装置具备分装的条件时,允许办理分户。

   (2)在原用户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的情况下,再办理分户手续。

   (3)分立后的新用户应与供电企业重新建立供用电关系。


   (4)原用户的用电容量由分户者自行协商分割,需要增容者,分户后另行向供电企业办理增容手续。

   (5)分户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分户者负担。

    (6)分户后受电装置应经供电企业检验合格,由供电企业分别装表计费。

    第三十一条 用户并户,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同一供电点,同一用电地址的相邻2个及以上用户允许办理并 户。

   (2)原用户应在并户前向供电企业结清债务。

   (3)新用户用电容量不得超过并户前各户容量之总和。

   (4)并户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并户者负担。

   (5)并户的受电装置应经检验合格,由供电企业重新装表计费。




   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IRF1405S

   (1)在用电地址、供电点、用电容量不变,且其受电装置具备分装的条件时,允许办理分户。

   (2)在原用户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的情况下,再办理分户手续。

   (3)分立后的新用户应与供电企业重新建立供用电关系。


   (4)原用户的用电容量由分户者自行协商分割,需要增容者,分户后另行向供电企业办理增容手续。

   (5)分户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分户者负担。

    (6)分户后受电装置应经供电企业检验合格,由供电企业分别装表计费。

    第三十一条 用户并户,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同一供电点,同一用电地址的相邻2个及以上用户允许办理并 户。

   (2)原用户应在并户前向供电企业结清债务。

   (3)新用户用电容量不得超过并户前各户容量之总和。

   (4)并户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并户者负担。

   (5)并户的受电装置应经检验合格,由供电企业重新装表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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