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照明灯具的选型应以功能性为主
发布时间:2015/4/21 21:00:58 访问次数:692
道路照明灯具的选型应以功能性为主,路灯灯具A3402SJ的装饰性是在保证其功能性要求的前提下考虑的一个附带的因素。国家标准CJJ45-2006的第3.2.1条规定:机动车道应采用功能性灯具,具体规定如下。
(1)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半截光型灯其。
(2)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3)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国家标准CJJ45-2006的第3.2.2条规定:禁止机动车通行的商业街道、居住区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桥以及有必要单独设灯的非机动车道,宜采用装饰性和功能性结合得好的灯具或具有较高机械强度的装饰性灯具。
因此对路灯灯具的功能性和装饰性的关系,应以功能性为主,兼顾装饰性,可是有些城市路灯灯具和灯杆的造型只重视美观而轻功能,以至造成能源浪费和严重的光污染。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只重视路灯的外观装饰性,轻视路灯的功能性,颠倒了路灯功能性和装饰性的主次。
(2)路灯能耗大,光的利用率很低,经测试某些路灯95%以上的光线射向天空,只有不到5%的光线照到路面。
(3)道路照明光污染十分严重。
(4)由于路面照度低,在灯杆上增装泛光灯进行照射,以至道路照明的直射眩光和雨天路面反射眩光严重,司乘人员及行人感到路灯十分刺眼。
(5)每根杆土的灯太多,最多的有120只光源和灯罩,路灯维修工作量十分繁重。
(6)在灯杆上附加的泛光灯、监视器、扩声设施等太多,破坏了原路灯的外观造型,以至影响路灯的日景美观。
道路照明灯具的选型应以功能性为主,路灯灯具A3402SJ的装饰性是在保证其功能性要求的前提下考虑的一个附带的因素。国家标准CJJ45-2006的第3.2.1条规定:机动车道应采用功能性灯具,具体规定如下。
(1)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半截光型灯其。
(2)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3)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国家标准CJJ45-2006的第3.2.2条规定:禁止机动车通行的商业街道、居住区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桥以及有必要单独设灯的非机动车道,宜采用装饰性和功能性结合得好的灯具或具有较高机械强度的装饰性灯具。
因此对路灯灯具的功能性和装饰性的关系,应以功能性为主,兼顾装饰性,可是有些城市路灯灯具和灯杆的造型只重视美观而轻功能,以至造成能源浪费和严重的光污染。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只重视路灯的外观装饰性,轻视路灯的功能性,颠倒了路灯功能性和装饰性的主次。
(2)路灯能耗大,光的利用率很低,经测试某些路灯95%以上的光线射向天空,只有不到5%的光线照到路面。
(3)道路照明光污染十分严重。
(4)由于路面照度低,在灯杆上增装泛光灯进行照射,以至道路照明的直射眩光和雨天路面反射眩光严重,司乘人员及行人感到路灯十分刺眼。
(5)每根杆土的灯太多,最多的有120只光源和灯罩,路灯维修工作量十分繁重。
(6)在灯杆上附加的泛光灯、监视器、扩声设施等太多,破坏了原路灯的外观造型,以至影响路灯的日景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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