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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

发布时间:2018/10/21 17:42:47 访问次数:1125

   《供电营业规则》K4S561632J-UL75

   第八十九条 在供电营业区内建设的各类发电厂,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电力供应与电能经销业务。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应在发电厂建设项目立项前,与并网的电网经营企业联系,就并网容量、发电时间、上网电价、上网电量等达成电量购销意向性协议。

   第九十条 电网经营企业与并网发电厂应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签订并网协议,并在并网发电前签订并网电量购销合同。合同应当具各下列条款:

   (1)并网方式、电能质量和发电时间。

   (2)并网发电容量、年发电利用小时和年上网电量。

   (3)计量方式和上网电价、电费结算方式。

   (4)电网提供的备用容量及计费标准。


   (5)合同的有效期限。

   (6)违约责任。

   (7)双方认为必须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九十一条 用户自各电厂应自发自供厂区内的用电,不得将自各电厂的电力向厂区外供电。自发自用有余的电量可与供电企业签订电量购销合同。自备电厂如需伸入或跨越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营业区供电的,应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同意。




   《供电营业规则》K4S561632J-UL75

   第八十九条 在供电营业区内建设的各类发电厂,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电力供应与电能经销业务。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应在发电厂建设项目立项前,与并网的电网经营企业联系,就并网容量、发电时间、上网电价、上网电量等达成电量购销意向性协议。

   第九十条 电网经营企业与并网发电厂应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签订并网协议,并在并网发电前签订并网电量购销合同。合同应当具各下列条款:

   (1)并网方式、电能质量和发电时间。

   (2)并网发电容量、年发电利用小时和年上网电量。

   (3)计量方式和上网电价、电费结算方式。

   (4)电网提供的备用容量及计费标准。


   (5)合同的有效期限。

   (6)违约责任。

   (7)双方认为必须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九十一条 用户自各电厂应自发自供厂区内的用电,不得将自各电厂的电力向厂区外供电。自发自用有余的电量可与供电企业签订电量购销合同。自备电厂如需伸入或跨越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营业区供电的,应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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