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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认证首次在国内将电磁兼容的管理纳入强制认证的范畴

发布时间:2017/2/25 21:32:14 访问次数:843


   按照《规定》要求:为完善和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ADM811ZARTZ-REEL7凡列人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对列人目录内的产品,从⒛02年5月1日起受理申请,自⒛03年5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厂、进口和销售。按原《规定》要求,该规定应于⒛03年5月1日起开始强制实施。后由于“非典”的原因,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AL)发布⒛03年第38号公告,将强制实施日期推迟到⒛03年8月1日。

   根据《规定》要求,自实施之日起,强制性产品认证取代以前的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CCEE)实施的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简称长城认证或CCEE认证)、中国进出口质量认证中心(CQC)实施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简称CCIB认证)、中国电磁兼容认证中心实施的电磁兼容认证(简称CEMC认证),后来CEMC合并进CQC。

   与此前的管理方式不同的是,3C认证首次在国内将电磁兼容的管理纳入强制认证的范畴(此前只是对6类进口商品实施电磁兼容强制检验)。凡是列人3C录的产品,按相应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若包含电磁兼容检测项目,则电磁兼容检验作为3C认证的一部分内容来管理。需要说明的是,3C认证中的电磁兼容要求主要是电磁骚扰方面的。






   按照《规定》要求:为完善和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ADM811ZARTZ-REEL7凡列人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对列人目录内的产品,从⒛02年5月1日起受理申请,自⒛03年5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厂、进口和销售。按原《规定》要求,该规定应于⒛03年5月1日起开始强制实施。后由于“非典”的原因,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AL)发布⒛03年第38号公告,将强制实施日期推迟到⒛03年8月1日。

   根据《规定》要求,自实施之日起,强制性产品认证取代以前的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CCEE)实施的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简称长城认证或CCEE认证)、中国进出口质量认证中心(CQC)实施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简称CCIB认证)、中国电磁兼容认证中心实施的电磁兼容认证(简称CEMC认证),后来CEMC合并进CQC。

   与此前的管理方式不同的是,3C认证首次在国内将电磁兼容的管理纳入强制认证的范畴(此前只是对6类进口商品实施电磁兼容强制检验)。凡是列人3C录的产品,按相应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若包含电磁兼容检测项目,则电磁兼容检验作为3C认证的一部分内容来管理。需要说明的是,3C认证中的电磁兼容要求主要是电磁骚扰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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